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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8月份購得40年產權商用Loft房屋一套,並支付首付款及各項稅費合計47萬元。購房前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承諾該商業項目有煤氣,並以此爲賣點進行推廣。今年11月份我聽說該樓盤商業項目取消了煤氣,我找到售樓處去詢問,他們確認由於審批未能通過確實取消了煤氣,該項目今後沒有煤氣。他們表示,這是開發商的過失,客戶不接受可以退房。但沒有提到違約賠償事宜。售樓處以銀行貸款未放款爲由,始終沒有給我購房合同。現在我手上只有首付款的發票和契稅收據。
解除購房合同是開發商違約行爲造成的,開發商是否應該支付我違約金?購房合同中規定如果因買方違約退房的,需按購房款的20%支付給賣方違約金,但沒有對賣方違約進行約定。購房合同是開發商的固定版本。我需要諮詢,開發商是否應該按照購房款的20%支付給我違約金?由於我的商業貸款41萬還沒有放款就被開發商給撤銷了,請問這樣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按我首付款的20%支付給我違約金呢?盼請回復,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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