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女方於2013年6月起訴離婚,2012年9月18日簽字領取一審判決書,2012年10月8日上訴,2012年11月19日領取二中院裁定書。裁定書製作日期爲2012年11月14日。因上訴人沒到場,裁定爲:本案按撤回上訴處理。
一審判決書核心內容如下:
1.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婚姻存在期間共同償還被告婚前買房房貸的補償。
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補償款。
2.根據夫妻財產約定,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傢俱家電(還在婚房內),男方換鎖,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女方將歸其所有的家用電器自行運走,被告男方予以協助。
如男方不配合履行一審判決,女方如何維權?
問題一:根據上述情況本案一審判決生效之日爲2013年幾月幾日。
問題二:被告不給付補償款及傢俱家電,自2013年幾月幾日起爲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第一日。
問題三:被告男方有穩定工作同一家單位7年,目前仍舊在職,如被告男方不給付補償款,原告女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男方月薪4400元/月爲例,公積金總和(含補充)4000元/元,房貸4000元/月,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執行每月多少錢給原告女方。
問題四:夫妻婚內有財產約定書,寫明婚後財產明細、型號及購買總金額爲1.5萬元。一審判決該約定有效。如被告男方拒絕配合原告女方將被告男方名下婚房內歸女方所有的約定財產取走,如何執行保護原告女方合法利益。
問題五:根據問題四:有約定財產總額(原告女方可提供購買發票),如被告男方不執行,或已經將屋內物品損壞,原告女方可否主張按照有效約定金額賠償,並從被告男方工資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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