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鵬濤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房隔聲具有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幹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若開發商若在高架路旁建設住宅的,應採依法履行減輕交通噪聲的義務。
2. 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房隔聲具有約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依據上述規定,開發商應依據與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全面履行其義務,其中包括履行減輕交通噪聲的義務。
3. 關於商品房隔聲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第2.0.4條規定,在進行建築設計前,應對環境及建築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並對建築物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及平面佈置等應作綜合考慮。在進行上述設計後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採取建築構造上的防噪措施。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第3.11條規定了住宅房間的允許噪級。
故依據上述規定,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商品房的隔聲標準的,則其隔聲標準適用《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
4. 開發商交付不符合隔聲標準的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若開發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隔聲標準的,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要求開發商向您賠償損失。
5. 難點提示
如您向開發商主張損失賠償,則向您提示以下兩處難點:
(1) 您負有證明您購買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間噪聲超出《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允許噪級的舉證責任。
(2) 您需證明您購買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間噪聲超出《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允許噪級的原因系開發商未履行相應防噪、減噪措施的結果,即其噪聲超標與開發商未履行防噪、減噪存在關聯關係。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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