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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建華   提問時間: 2013-11-21 18:32
 標題:開發商是否應該給我退房?我能打贏官司嗎?
內容:

    爲了讓孩子來天津參加2013年的中考,我於2012年11月15日購買了天津合生公司在寶坻溫泉城開發的高爾夫公寓,當天簽訂了購房合同和開發公司承諾12月底前辦完藍印戶口的承諾書,結果直到中考報名結束開發商因手續不全也沒給辦理房產證和藍印戶口,2013年1月份開發商提出讓我辦理退房,我遞交了退房申請。過了幾天合生公司負責本項目的銷售經理告訴我們集團不同意給退房,要按合同辦事。我們不懂合同法就去管委會找了領導,領導給我們推薦了律師,律師看了合同和承諾書後說:合同和承諾書的簽訂時間是同一天,所以承諾書不生效,合同上是交房後半年內辦理房產證,屬於合同欺詐。今年我一直在找銷售人員,但到現在看來他們是不會給退房的,我的孩子已經在山東上高中了,這套房子對我來說確實沒用處了,我想通過法律手段來退房,我能打贏這場官司嗎?希望得到您的幫助和指點。

回覆部門:李東光   回覆時間:2013-11-25 10:47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王建華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根據您的陳述,您於天津寶坻溫泉城購買房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爲了給孩子辦理天津的藍印戶口,但開發商未能於其承諾的時間內爲您辦理藍印戶口,致使沒能夠實現您購買房屋的目的。據此,您可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訴。

     2. 由於證據及司法對事實判斷的不確定性,因此,案件結果也存在諸多不確定性。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

 2013年11月25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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