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上午,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造成安寧市兩千餘畝山林被燒燬的草鋪“3·30”火災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開富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王開富準備好上墳用的祭祀用品後,與家人到安寧市草鋪街道三家村上墳祭奠亡故的親屬。在祭拜王家前兩處親屬墳前,被告人王開富焚燒冥紙後將火踩滅離開。上午12時許又在另一處墳前焚燒冥紙時,不慎引發了山火,致使草鋪三家村至溫泉官莊一帶發生森林火災,大火直至4月1日才被撲滅。
火災損失經雲南雲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定火災現場過火林地面積爲2456.4927畝,過火區域經濟價值損失爲103.5萬元,其中立木損失價值42.68萬元,新造林成本60.82萬元。
安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因撲救草鋪“3.30”森林火災支付的工程機械費、車輛運輸費、誤工費等間接損失費用爲132.8萬元。
案發後,王開富經鑑定無精神病,做案時處於意識清醒狀態,無明顯精神症狀,評定爲完全責任能力。
法庭上的王開富對因自己的過失導致森林火災的發生,給國家、集體和羣衆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懊悔不已,表示願意接受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王開富違反國家森林資源保護法規,忽視用火安全,在森林防火期內擅自野外用火,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後果並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已構成失火罪。王開富在案發後,及時報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罪行,應認定爲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態度較好,自願悔罪,爲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爲加強法制宣傳,提高人民羣衆的森林防火意識,安寧市人民法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森林公安局、護林防火指揮部、各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及當地羣衆等共計200餘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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