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我家是村民,與機關退休幹部張X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我家將名下的一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作價13萬元出售給張某。協議簽訂後,張X向我家支付全部房款,我家將該房屋及土地使用證交付給張X,協議簽訂和繳款、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證時,村支書和張X同事及另一村民一同對此事進行見證。因該房用地系集體土地性質,故雙方一直未能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交房後就全家搬遷他處居住,用13萬賣房款在市區購得一房屋居住,張X一家人居住使用此房至今,期間曾翻新該房屋。
2013年1月,我家打聽到賣的房屋面臨拆遷,會獲得拆遷補償,於是想把張遷告上法庭。
尊敬的李建民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目前只能在村集體內流轉。如果對方不是村集體成員,你們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王寧 律師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