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政府要求市民供暖期限開始日期爲2013年11月1日,我所在小區截至11月4日仍未供熱,暖氣管路里面都沒有水!可否不交暖氣費,如何取證!
尊敬的劉偉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因暖氣管路沒有水的原因有很多,所以需先明確暖氣管路沒有水的原因,是否是因供熱單位沒有供熱引起的。對此,您可以撥打供熱熱線電話進行報修。
2.《天津市供熱採暖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第十六條規定: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供熱單位應按停熱天數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暖氣管路沒有水的原因後,您可以分情況按上述規定主張權利。
3.關於取證問題,您可以用溫度計測溫拍照取證、由小區居民出具證人證言等方式取證。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