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市民袁羣彥在工作時受傷,經過幾年維權,法院判決企業賠償,可企業無財產可供執行,最後期望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卻又遭到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的拒絕,袁羣彥遂將烏魯木齊市社保局告上法庭。
10月24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新疆首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案經過審理,法院駁回烏魯木齊市社保局的上訴請求,這意味着袁羣彥有望獲得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008年,袁羣彥在烏魯木齊市三師建業勞務有限公司務工,不慎在工作中受傷。2010年3月,袁羣彥被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被鑑定爲七級傷殘。到2011年7月,經過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終於進入執行程序。本以爲至此到了維權的終點,可是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
2011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此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生效實施三個月。袁羣彥在絕望中看到了希望。2011年11月30日,他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向烏魯木齊市社保局遞交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一個月後,烏魯木齊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請的決定。袁羣彥遂將烏魯木齊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烏魯木齊市社保局不受理袁羣彥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決定,責令烏魯木齊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烏魯木齊市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
烏魯木齊市社保局認爲,袁羣彥所屬公司已無財產可執行,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必將無法追償,造成基金缺口。若開先河,將給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甚至會有人以各種名義套取工傷保險基金,最終導致參保人員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審法庭審判長杜瓊說,袁羣彥在沒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向烏魯木齊市社保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適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遂駁回了烏魯木齊市社保局的上訴請求。
新疆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趙廣英認爲,社會保險法首次確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則。應該說,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獲得賠償的權利,體現了我國工傷保險的保障功能和救濟功能。但對於社保經辦機構來講,卻面臨着很多挑戰。如本案烏魯木齊市社保局一方答辯中陳述的基金安全問題,就是最大的隱患。國家人社部雖然也頒佈了《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暫行辦法》,但在實踐中對於追償制度的設計尚需推敲。如果追償制度無法落實,基金安全必然存在隱患。這就要求從制度設計層面進一步規範先行支付條件,制定完善的業務流程,並從加大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這個源頭上下功夫,才能消除基金安全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