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市一出租車司機因拒載被罰1000元、吊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一個月,以處罰過重爲由,對管理部門提起行政訴訟。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這起當地首例出租車拒載被罰狀告執法者案一審宣判:支持政府對拒載處罰的相關規定,管理部門執法適當,處罰合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2年5月16日15時許,王大飛駕駛出租汽車處於空車待租狀態,行至瀋陽盛京醫院門前,有乘客欲租車前往甦家屯區。其未搭載該名乘客,被在此執法的瀋陽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支隊工作人員當場查獲。行政執法支隊認爲,王大飛有空車待租拒載行爲,於同年6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1000元、吊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一個月。
瀋陽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支隊的處罰依據是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根據該規定,拒載的司機要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1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取消駕駛員從業資格。而在早晚高峯時段拒載的出租車,管理部門都將按照上限進行處罰。王大飛在接受處罰後,卻以“執法人員暗中執法”“處罰依據不當”等爲由,將瀋陽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支隊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撤銷原處罰決定。
法院認爲,關於拒載行爲的處罰,《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與《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都有規定,原告主張本案應根據處罰從輕原則,適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被告主張本案應適用《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瀋陽市人民政府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屬地方性規章。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條(四)項之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故本案適用《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爲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法官提醒,出租車從業人員在營運過程中,不應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而損害乘客切身利益,尤其是以各種所謂理由在“空車待租”情況下拒載乘客。建議出租車司機在不能提供營運服務時,應按照規定擺放“暫停服務”標誌牌,以免受罰或遭遇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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