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一下我們家遇到的情況該如何定性。我們有一處老房子,久無居住了,一直以來都是鎖着的,但是,就在前幾天發現,有人把鎖撬開並把東西放在了裏面,並換上了新鎖。開始以爲是鎖生鏽了打不開,後來把鎖砸開竟然發現裏面已被人放進去了好多東西,而且好像已經是好幾個月的事情了。已經到派出所立了案,但是派出所要求當事人雙方進行談判。撬鎖的人說只賠償他佔用房子的這兩個月的租金1000元。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我們想走法律程序,這個案件應該如何定性呢?(注:原存放在內的一定數目的人民幣也不見了。)
可就丟失現金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