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師您好,昨天您給我的答覆還是有些不明白,應該是沒有表達清楚。我簽了一份拿完鑰匙以後同意開發商免除一年採暖費、物業費、裝修保修押金後今後不再追究開發商責任。開發商當時說在2013年6月30日辦完產權證等一切手續。而且在同時還有一部分人之前起訴過他們,這部分人籤的協議內容和我的不一樣。內容是如果開發商6月30日不辦房產證可以繼續起訴他們。現在我的小區房產證還沒有下來,而且沒有通氣,停車場沒有弄好,衛生沒人做總之根本不能入住。房屋牆皮都掉了。我現在還能再依據合同起訴他們嗎?有人說應該有證據說明當初籤協議時他們有欺詐行爲。我想開發商在不具備入住條件的情況下通知我們拿鑰匙交房,還多次許諾房產證很快就下來。這不就是欺詐嗎?我們小區我這種情況不在少數!懇請幫助解決。畢竟一生的積蓄。買了這麼堵心的房子。謝謝
尊敬的網民您好!
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您之前與開發商簽訂的和解協議,明確表示放棄自己在該房損失上的訴訟權利,且沒有開發商具備欺詐行爲的確鑿證據,那麼您已經不再具有索賠的實體權利。
綜合本案情況,建議您帶齊相應資料到我所當面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李向陽律師
201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