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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呂明 提問時間: 2013-10-23 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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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港東城福芳園小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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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和興開發商通知2012.11月通知業主拿鑰匙,很多業主迫於生活要求在和興的許諾2013年6月30前發放房產證的前提下在和興的要求下籤了協議。纔拿到本該在2013年10月1日前拿的鑰匙。現在小區地下車庫還沒有建好,樓道了蓋板還有沒有弄好的。牆皮脫落。一片狼藉。業主的權利怎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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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張文達 回覆時間:2013-10-25 12:41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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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呂明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開發商的義務應該在買賣合同中都有相應約定。如像您所述,開發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房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您都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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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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