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姐網友:
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您所述情況,首先應查看培訓合同,特別是合同中關於師資、培訓內容、培訓課時、培訓效果、收費退費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以判斷該培訓機構提供的教學服務是否符合相關約定。如培訓機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安排的課時以及培訓效果不符合合同中的承諾,則構成違約,培訓機構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40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有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等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因此,如您所述,如培訓合同中存在此類條款,則該條款因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從維權角度,您可依據培訓合同與培訓機構進行協商,要求其對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部分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協商未果,也可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或通過訴訟(或仲裁)等司法途徑解決。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攜帶有關材料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魯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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