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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李水清 提問時間: 2013-10-15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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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水岸銀座銷售面積與房本面積相差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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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領導好!
海河東路與河東十二經路交口正在銷售的“水岸銀座”酒店式公寓,銷售人員向我介紹時說3#樓1901戶建築面積57.64平方米,而合同與房本面積都是5.55平方米,請問地產商這種做法是不是在偷稅漏稅,欺騙客戶?這種房子我不敢買了,他們20000萬定金不肯退,還叫囂着說你去告我們吧,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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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李向陽 回覆時間:2013-10-21 14:26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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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民您好!
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合同約定與房產證登記的平米數一致,而您又不能提供出賣人其它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您單方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爲很可能構成違約,此時根據定金罰則,也不能相關定金的返還。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李向陽律師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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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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