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2年11月26日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當時買的時候開發商說是期房。簽訂合同之前,也都把我們個人今後要辦理產權證的手續證明都拿給售樓的人員看了,在售樓人員確定沒有問題的前提下,我們簽了購房合同,並且也繳納了購房前期款及相應稅金近65萬元,售樓的人員也保證2012年12月份可以辦手續和交房。可是因開發商2012年12月份的時候辦理了期房轉現房的手續,導致我們的產權證直到2013年的9月末才辦理結束。至今未能交房。請問這種情況我們能申請賠償嗎?
購房合同中也明確標明瞭交房日期爲2013年2月26日,可是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裏卻寫着如果因爲政府等各種原因導致延期交房不屬於延期交房的範疇裏。現在開發商也以這種理由拒絕繳納賠償金,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們65萬元繳納給開發商近10個月,先不說投資收益。單純利息該有多少呢?
您好,按照合同延期交房應予賠償,補償協議是開發商推脫責任的手段,那麼開發商也應提供政府因素的證據。協商不成建議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