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2年12月份首付6成購買空港復地溫莎堡住房,並交齊所有辦理備案和貸款的材料,總房款258萬元,合同規定13年4月30日交房,但開發商在交房日期前始終未辦理妥當備案手續,並以房款未齊爲由不予辦理入住手續,5月2日我到交房現場要求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商項目經理白某承諾按合同條款賠償。最終於6月6日才完成所有備案和貸款事宜,開發商開具入住通知書,但此時白某某已離職,開發商接手人員不承認賠償承諾,以全款未齊,備案辦理時間長不是開發商責任爲由拒絕賠償。
請律師給予幫助,謝謝
你好,按照合同約定延期交房應該賠償,您的問題牽涉一個貸款的問題,這個要看當初合同如何約定以及貸款延期的原因,建議您帶着合同來律所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