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濤網友:
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關於第三方受害者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就您的具體情況而言,對於交強險賠償受害第三方不足的部分,保險公司應依據您投保商業三者險時的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一般情況下,商業三者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來確定其賠償數額,若被保險人未購買不計免賠險,還應扣除一定免賠額。
2、關於車輛損失賠償
車輛損失險是負責賠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本身的損失,包括:車輛發生意外碰撞、翻車、自然災害等造成的車輛損失。發生車損後,保險公司賠償金額應依據投保時簽訂的保險合同具體確定。一般情況下,對於車輛部分損失,保險人賠償的金額根據投保時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攜帶有關材料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魯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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