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津政令第113號]文件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中第三十九條關於過渡期限的規定是:
一、產權調換房屋爲多層(1-6層)住宅樓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三、產權調換房屋爲高層(12-24層)住宅樓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四、產權調換房屋爲25層以上住宅樓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我們於2007年12月份拆遷,2010年12月入住,其還遷房爲6層、18層、24層,我們的過渡期限拆遷方都給定爲36個月,很顯然是不符合文件規定的。按文件規定選6層、18層、24層樓的其過渡期分別多了18個月和6個月。但是當時籤協議時被拆遷戶不知道天津市的規定.現在我們知道了。
請問律師,我們現能提起行政起訴來維護我們的權益嗎?要回拆遷方應給被拆遷戶的違約金和超出過渡期的翻倍房租嗎?
請你給予答覆。謝謝!
尊敬的郭建敏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的答覆如下:
關於拆遷過渡期限你們雙方在拆遷協議中已經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受到法律保護,你們雙方都應受此約束。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胡明律師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