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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邱靜 提問時間: 2013-09-28 1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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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房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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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您好,律師,我是在2003年購買的房屋,2010年還完房貸後開發商開具了發票。目前我去辦理產權證發現該發票丟失,開發商給我傳真了該發票的複印件,並告訴我說要先在報紙上聲明該發票丟失,然後去所屬稅務局繳納罰款,然後才能給我辦理產權證,不知他們的說法有無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請您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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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胡明 回覆時間:2013-10-11 10:09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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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邱靜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關於補辦發票事宜建議您向稅務部門諮詢,稅務部門會給您權威的解答。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胡明律師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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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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