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應2010年9月30日交房,而2012年4月19日才取得準交證。但是,至今不按合同規定發書面入住通知書合法嗎?
在與開發商的談判協商中,開發商不按合同規定截止實際交房之日計算賠償金和違約金,只截止到取得準交證之日給予賠付,有法律依據嗎?
尊敬的管煥洲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開發商應按照與您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日期按時向您交房,否則您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胡明律師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