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想離婚,2012年6月男方婚前給聘禮6萬元整,有男方名下存摺爲證明,6月12日男方母親存入該存摺6萬元整,6月15日訂婚時候男方贈與該存摺給女方,並告知女方密碼,作爲聘禮。6月22日男方以另有用途爲目的找女方借走存摺取走3萬元,有銀行取款存根證明爲證據(男方母親簽字取走),後雙方於2012年7月登記結婚共同居住。2012年10月夫妻登記後3個月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協議書其中男方手寫簽字按手印聘禮6萬元整爲自願給予女方不要求返還。至今雙方感情不和離婚,女方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僅有男方取走3萬元銀行取款憑證,是否和要回這3萬元。(真實情況是男方借走三萬並沒有歸還給女方也沒有拿回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男方說因爲男方父親喝多至深夜與別人打架,打傷別人賠錢用了。)
尊敬的網民:
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你們的約定,6萬元已經成爲你的個人財產,但是對方拿走3萬元的事實可以認定,但是屬於借款還是贈沒有證據可以確定,所以你想要回那3萬元,您必須加強證據證明屬於借款,否則無法保護您的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張東昇律師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