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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建軍   提問時間: 2013-09-06 09:44
 標題:供熱管道靠近陽臺,致使家庭被盜
內容:

    本人是三和溫泉花園天時園的住戶。我家於九月三日早晨被盜,經刑警現場勘查,確定犯罪人員站在供熱管道上,將不鏽鋼防護欄破壞後進入,損失錢物共計約9400元。

    供熱站作爲供熱供應企業,爲廣大住戶提供供熱的行爲無可非議,但應在安裝管道時充分注意,儘量避免給他人住宅的安全造成隱患。由於供熱站在安裝供熱管道時未與我及其他任何住戶進行協商及簽訂相關安裝協議及安全協議,自行在我家樓房鄰窗安裝了供熱管道。

    雖然做爲住戶我們應爲樓上和相鄰用戶鋪設管道提供方便,但供熱管道的鋪設因與陽臺距離過近,對住宅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易致使盜竊分子直接攀爬管道入室行竊, 做爲住戶爲降低安全隱患只好自費安裝了不鏽鋼防護欄,以期望能夠憑個人力量保護家庭財產。

    供熱站自安裝管道後及小區內多次發生過入室盜竊事件後並未加以關注,依然疏忽大意未採取安裝配套防盜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以致再次給不法分子可趁之機,發生了此次盜竊分子攀爬管道進入我家入室行竊的事件。

    此事件造成我及家人精神上、物質上的重大損失,供熱站不能合理安裝供熱管道的行爲既嚴重侵犯了我們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定,又侵犯了我們的隱私,使我們自此次被盜事件發生後整日生活在擔心和恐懼中。特別是家中年近八旬的老母親,因此事件每日擔心再有小偷入室,徹夜難眠,造成血壓增高,心臟嚴重不適,精神恍惚。

    被盜事件發生後,我已於當天下午三點,去金鐘路供熱站反映問題,但至今未接到金鐘路供熱站的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貴供熱站應對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並應採取適當措施,以儘量防止給我家庭造成更大損失。

    爲此,特向金鐘路供熱站提出以下要求:

    1.賠償因供熱管道安裝不合理而造成的被盜財物損失。共計:9400元

    2.採取補救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案件。

    3.我母親因此事造成的健康問題,需貴公司負責。

    請金鐘路公司覈准處理。多謝!

    索賠人 李建軍 2013年9月5日

回覆部門:馬琳   回覆時間:2013-09-26 11:35   是否超時:是

尊敬的李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很抱歉您不能要求供熱站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加害行爲,很明顯本案中供熱站完全沒有加害行爲。且也不屬於特殊侵權的任何類型。所以您不能要求供熱站承擔侵權責任。舉個例子,小偷通過大樹爬至家中行竊,被盜者也不能要求園林局承擔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馬琳律師

2013年9月10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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