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單位的勞動糾紛,雙方同意調解,簽訂了調解書,單位支付工資,工資差額,加班費,取暖補貼等各項損失15000元,當時雙方都沒有提及和約定工資上稅的問題,調解書也沒有寫明上稅的問題,當時調解法官和我們說的就是到手15000,現在單位已扣稅爲理由不按照調解書金額支付我工資,其中1年的加班費按照一個月工資繳稅,已經繳過稅的月份,因爲補了工資差額,單位要按照總的金額再扣稅,請問這樣合理嗎,法院調解書上的金額沒有其他約定,是不是就是應該是單位實際支付金額呢,單位可以從調解書要求支付的工資中再扣稅嗎。
尊敬的劉鑫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法院出具的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中並未約定稅費負擔的問題,理論上來說單位無權扣除,應該按照調解書約定的數額執行,如果單位拒絕給付,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於永洋律師
2013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