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鳳江網友:
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也是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如無相反證據,法官一般會以事故認定書作爲判定民事賠償責任的關鍵依據。
2. 就您所述,在沒有證據證明對方違章的情況下,您可考慮蒐集在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時的有關證據,即“認全責”並非是您的真實意思而只是爲了提車,如尋求事故處理現場人員給您作證等,以最大限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3.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您還可以通過對原告提交的有關證據(尤其是損失證據)進行充分的質證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攜帶有關材料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魯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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