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張律師:你好!
進來聽說機動車將依據年限和車型判定其黃標或綠標(天津的黃標車在外環線內限行)而不是依據尾氣的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我覺得這樣做有如下問題。
1、環保部門界定機動車黃、綠標,其目的應該是出於環境保護,而年限和車型(化油器車除外)不是該車尾氣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而實際檢測結果纔是問題的關鍵。環保部門的這項規定是爲了保護大氣環境,還是幫助汽車銷售?
2、無論從物權法還是民法對公民財產的保護來看,車主都擁有車輛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何時行駛等,應以汽車的功能性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來要求,而不應以其他的方式來強制決定。環保部門的這項規定有什麼法律依據?
3、有些機動車雖然年限較長,但是行駛的公里數及保養狀況有很好,尾氣指標也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如果依照這個規定豈不是造成資源的浪費?
4、依據這個規定,車輛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被無辜判定爲黃標而遭到限行,勢必會因造成車輛貶值,而使公民的經濟利益受到侵犯。
就上述問題希望得到您的幫助。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