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於1990年再婚,嫁給現在的繼父,並帶着我和姐姐搬到紅橋區繼父的還遷房(一處兩居室)居住,當時我和姐姐還有繼父的最小的女兒都沒有結婚。我母親有我和姐姐兩個女兒,繼父有1兒3女。現在已經78歲的繼父身患重病,母親很擔心,繼父會被自己的孩子左右,立下不利於母親的遺囑,使母親在繼父死後沒有住的地方。請問一下,這套在繼父名下的還遷房,是在繼父和母親結婚後才補齊的房款並領取了房產證,是否屬於婚內財產。另,在繼父大兒子(大哥)的要求下,母親和大哥換房居住,(母親和繼父現住在大哥名下的一居室)。
尊敬的陳旭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在婚姻、繼承民事司法實踐中共同房產的認定和分割一直是個難點。根據您介紹的情況,律師認爲,該還遷房是您繼父在和母親結婚之前的個人房產演變而來的,雖然是在他們二人結婚後才辦理房產證,即在時間點上是“婚內”,但從財產延續的屬性上看仍屬於繼父的個人財產,不應當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宋炳怡律師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