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購買的商品房應該與2011年10月底交付。至今已延期21個月。按合同約定,除支付利息外,每延期一天賠償違約金萬分之一。現在開發商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的第十六條,要求降低賠償額,如果提起訴訟,不知法院是否會支持開發商這一要求?應當如何理解最高法院的這條“釋義”?我能得到全額違約金賠償嗎?
謝謝!
徐知生
附: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釋義】此條的依據是《合同法》第114條所說的:“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裏定了一個30%的標準。這一條在訴訟中被運用的機會應該來說還是比較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