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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老鍾   提問時間: 2013-08-13 14:24
 標題:索要我們購置的房產
內容:

    李律師,您好:我和老伴都已年近70歲。1998年9月在燕宇小區爲兒子結婚購得房產一套。因爲當時現金不夠,銀行不貸給年齡較大的我和老伴。用我兒子的名字貸得公積金組合貸款共4萬元。合同寫的也是我兒子的名字。還款時間十年。實際上我已於2004年、2005年就已將餘款提前全部還齊。雖然我兒子名義上也還了一部分,但實際上用於房貸還款的款項都是我和老伴的工資收入和積蓄。對此我兒子也承認。我兒子1999年12月結婚,2008年12月協議離婚。在兒子的離婚協議上我兒子擅自將這處房產歸於女方。雖然全部購房手續均在我處,但房屋實際上女方住用,沒有辦理產權手續,2013年7月女方以拖延過戶爲由將我兒子告上法庭,並且和女方簽下協議要給女方過戶。我和老伴聞知,表示反對。理由是:房子不是婚前財產,又不是兒子購置,雖然離婚了,因爲還有孫女,住就住吧。如果過戶給女方,任由女方處置,我和老伴不同意,打算起訴兒子要回房產,請問我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回覆部門:李靖   回覆時間:2013-09-06 15:56   是否超時:是

尊敬的網民您好:

     就您的情況我個人認爲還是訴訟維權的肯能性的,但關鍵在於您的舉證,也就是您對房屋出資以及當時情況的舉證,當然現在已經到了您兒子和兒媳訴訟糾紛之時,這會給您維權的增加困難,尤其是維權動機。

僅供參考

法政牛津 李靖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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