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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您好:我和老伴都已年近70歲。1998年9月在燕宇小區爲兒子結婚購得房產一套。因爲當時現金不夠,銀行不貸給年齡較大的我和老伴。用我兒子的名字貸得公積金組合貸款共4萬元。合同寫的也是我兒子的名字。還款時間十年。實際上我已於2004年、2005年就已將餘款提前全部還齊。雖然我兒子名義上也還了一部分,但實際上用於房貸還款的款項都是我和老伴的工資收入和積蓄。對此我兒子也承認。我兒子1999年12月結婚,2008年12月協議離婚。在兒子的離婚協議上我兒子擅自將這處房產歸於女方。雖然全部購房手續均在我處,但房屋實際上女方住用,沒有辦理產權手續,2013年7月女方以拖延過戶爲由將我兒子告上法庭,並且和女方簽下協議要給女方過戶。我和老伴聞知,表示反對。理由是:房子不是婚前財產,又不是兒子購置,雖然離婚了,因爲還有孫女,住就住吧。如果過戶給女方,任由女方處置,我和老伴不同意,打算起訴兒子要回房產,請問我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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