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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陳薇薇   提問時間: 2013-08-13 09:48
 標題:購房違約金賠付問題
內容:

    購買的商品房交房日期延期了一年零三個月,在與房開商洽談賠付違約金時,房開稱只按合同規定的賠首付現金萬分之二賠償,且只賠付計算賠償金額的一半(只規定不在合同內)。現問:

    因爲購買房屋時,交納首付現金的同時,辦理了房屋貸款,且此筆錢早已轉入房開商帳戶,可否在計算違約金賠付時按首付現金和貸款金額,好購房總價一併計算?

    房開商當年簽定合同時,非常強勢,必須按照他們擬定的條款,一字不改的籤,否則不賣給你,這是否是霸王合同?是否不爲法律認可?

回覆部門:王士波   回覆時間:2013-08-20 14:22   是否超時:是

尊敬的陳薇薇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具體賠償標準要看合同具體條款的約定。籤合同時對方擬定的條款叫做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只有免除其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纔會無效,如果格式條款不清數時可以按照不利於提供方的解釋進行解釋。本爭議中建議你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兩年從開發商具備交房條件通知你交房時起算。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王士波律師

2013年8月20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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