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商品房交房日期延期了一年零三個月,在與房開商洽談賠付違約金時,房開稱只按合同規定的賠首付現金萬分之二賠償,且只賠付計算賠償金額的一半(只規定不在合同內)。現問:
因爲購買房屋時,交納首付現金的同時,辦理了房屋貸款,且此筆錢早已轉入房開商帳戶,可否在計算違約金賠付時按首付現金和貸款金額,好購房總價一併計算?
房開商當年簽定合同時,非常強勢,必須按照他們擬定的條款,一字不改的籤,否則不賣給你,這是否是霸王合同?是否不爲法律認可?
尊敬的陳薇薇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具體賠償標準要看合同具體條款的約定。籤合同時對方擬定的條款叫做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只有免除其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纔會無效,如果格式條款不清數時可以按照不利於提供方的解釋進行解釋。本爭議中建議你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兩年從開發商具備交房條件通知你交房時起算。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王士波律師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