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1988年從單位分得位於河北區東聯裏二樓一套偏單,94年開始在此居住,當時領導承諾不用交房費(有人證),只有當初單位分房的分配單,這麼多年也並未辦理過房本,也未交過房費,現在因遷戶口想辦理房屋使用證,可單位已經不存在了就找到該房屋的託管中心-洪強房屋信託經營中心後被告知需補交1萬3千多的房費和雙倍滯納金26880元左右。
問題:關於補交房費我們認可,但加收的雙倍滯納金不認可,對方說收的雙倍滯納金是房本中約定的,可我們現在還未辦理房屋使用證也就還未形成租賃關係讓我們補交房費收取違約金是否合理?
尊敬的網友您好:
對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自公產房轉爲信託中心所有後,您的父親與信託中心即形成事實的租賃關係,應當向信託中心支付公產房租金,未及時繳納租金的應當支付滯納金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天津市的規定,總滯納金金額不得超過租金的2倍,根據您的描述,您的父親拖欠房租費用爲1萬3千餘元,信託中心要求您支付滯納金26880元,如果並未超出2倍數額,是合理的。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高萌律師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