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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夏   提問時間: 2013-08-10 12:17
 標題:請問“配套辦”如未經業主委員會允許有無權利轉租我小區配套公建?
內容:

    尊敬的張律師您好

    麻煩請問一個法律問題,我小區林楓馨苑在天津河東,剛剛建成兩年。今年初我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剛剛收到通知,說林楓花園居委會要入住到我小區的配套公建。

    我就該問題諮詢了建委,建委說該事情歸配套辦管,並說林楓馨苑小區在規劃的時候,就有將配套公建給居委會的計劃。

    我想請教的是——

    ①開發商有無權利將配套辦“規劃”成居委會住所,開發商又無義務在售樓時告知業主該規劃?(我們一直不知道該問題,直到最近要入住才知道)

    ②配套辦有無權利規劃配套公建的用途?而業主委員會有無權利對該問題進行表決?(業主委員會並未接到相關的通知,廣大業主也沒有對該事情進行過表決)

    由於新建的小區車位有限,而居委會的入住勢必加劇本小區和相鄰小區的交通擁堵,特別是林楓花園居委會之前並未就該事情通知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因此懇請律師指教一下相關的法律章程!

    多謝多謝

    祝您工作順利、萬事如意

回覆部門:律師幫辦   回覆時間:2013-08-12 16:13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民您好,現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小區內的建築用途在規劃審批時就應確定,一般應包括售樓處、物業用房等,您可以要求居委會或者物業提供規劃圖紙。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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