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張律師您好
麻煩請問一個法律問題,我小區林楓馨苑在天津河東,剛剛建成兩年。今年初我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剛剛收到通知,說林楓花園居委會要入住到我小區的配套公建。
我就該問題諮詢了建委,建委說該事情歸配套辦管,並說林楓馨苑小區在規劃的時候,就有將配套公建給居委會的計劃。
我想請教的是——
①開發商有無權利將配套辦“規劃”成居委會住所,開發商又無義務在售樓時告知業主該規劃?(我們一直不知道該問題,直到最近要入住才知道)
②配套辦有無權利規劃配套公建的用途?而業主委員會有無權利對該問題進行表決?(業主委員會並未接到相關的通知,廣大業主也沒有對該事情進行過表決)
由於新建的小區車位有限,而居委會的入住勢必加劇本小區和相鄰小區的交通擁堵,特別是林楓花園居委會之前並未就該事情通知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因此懇請律師指教一下相關的法律章程!
多謝多謝
祝您工作順利、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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