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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李雲 提問時間: 2013-08-07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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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動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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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是一名國有企業的員工,由於單位效益不好,實行彈性工作,可是沒有活的時候,單位連最低生活費都給不到,有活還必須隨叫隨到,另外加班工資從來沒有按照國家標準給付,甚至沒有,只給調休,但是調休還有限制,過期作廢一說,年假現在也沒有,請問單位這種做法合法嗎?另外由於單位效益不好,導致很多人回家待業,每月只給100元左右的生活費,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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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劉豔 回覆時間:2013-08-14 17:21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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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雲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您所說的“彈性工作”具體指什麼?如果是正常的8小時工作日且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則不支付加班費,不休年假(前提是工作1年以上纔有休年假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如果是臨時工或者說是小時工,則沒有加班費和年假。這個問題建議您來所諮詢或電話諮詢。其次,根據《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相關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地址:南開區南門外大街律師大廈底商 電話:27219795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劉豔律師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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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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