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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馬翠玲   提問時間: 2013-08-01 13:47
 標題:公司員工哄騙買房
內容:

    威海海港城紫金城賣房員工王濱哄騙章丘馬翠玲買房。

    賣房員工王濱說能讓孩子進二中不花錢讀書,只有買完他們房拿着認購書就能憑關係進校。讓先交房屋定金5萬元。結果認購書上出現維修基金127889元,買的房屋是六號樓認購書上是4號樓還有買房人姓名已貸過款。賣房人卻說還能用這個姓名帶二次款交30%首付,買房人已不再相信海港城認購協議書,請求退房定金5萬元以下,現在海港城不退定金請求援助,如何辦?

回覆部門:宋炳怡   回覆時間:2013-08-02 13:45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馬翠玲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法律規定買賣雙方約定定金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在性質上是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售房人沒有如約履行定金條款所擔保的合同義務,您可以以違約爲由,到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其次,如您認爲對方在簽約過程中有欺詐誤導,致使簽約違背了您的真實意願,也可自知道被欺詐誤導之日起的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返還定金。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宋炳怡律師

2013年8月2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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