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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描述一:男支付女方聘禮6萬元(男方名下存摺,與訂婚之日給予女方並告知女方密碼),女方給男方禮金1萬元(女方名下存摺,於訂婚之日給予男方並告知男方密碼),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如離婚互不返還,雙方已登記並共同居住1年。
1、訂婚之日後,登記之日前,男方第一次向女方借款2萬元,沒打欠條,女方經手辦理將男方給予聘禮存摺中2萬元轉存至男方個人名下另一金卡賬戶,有存取款憑條爲證明,同櫃檯同櫃員號碼,轉存日期爲登記日前。男方第二次向女方借款3萬元,女方將聘禮存摺交給男方,男方自己取走,有銀行取款存根男方簽字爲證明。
問題一、男方先後2次將女方聘禮存摺(存摺爲男方名下)借款共計5萬元,女方可否依法要回。(2萬男方結婚後用於購買共同生活用品,另3萬不知道如何花了,並沒有買夫妻共同生活用品)如依法要回,主張金額是5萬還是1+4=4萬。
2、男方將女方給予的禮金1萬元(女方名下)在登記日前取走,並償還男方個人婚前信用卡債務,在夫妻有書面約定雙方爲贈與不得要求對方返還的前提下。
問題二、女方名下及男方名下存摺如何界定財產歸屬?
問題三、男方現在不承認其名下存摺爲聘禮,男方名下存摺存款6萬爲給付聘禮訂婚日前3天,時間、存款金額 均與夫妻書面約定吻合。法律是否認可該存摺爲男方給付女方的聘禮存摺?
問題四、女方是否可要回其名下存摺婚前的1萬。
事實描述二:女方婚前公積金2萬元整以離職名義取出償還婚內夫妻因買車男方刷卡的信用卡債務,但該車伕妻書面約定爲女方個人財產且該協議合法有效,既然該車已經有書面約定爲女方個人財產,該婚前財產償還的債務,女方是否可主張男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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