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0年4月20日被南開分局刑事拘留。後被判刑。2013年2月1日被釋放。
在2010年11月有人用我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在工行辦了一張津通卡,後該卡被透支消費2000元,滯納金3000多元,共計5000多元。2012年6月該卡被註銷。
我在釋放後找到了工行信用卡部門,也打電話報警(警方不受理,說要去案發地報案)信用卡部門說查詢原始消費記錄後聯繫我。我也向銀行提供了,我的刑事裁定書和釋放證明。證明了在這張卡的辦理,使用的這段時間我不在社會。
我覺得銀行沒有盡到審覈資料的義務,給我信用和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合法權益,要向哪個部門去投訴工商銀行還是直接去法院起訴?
尊敬的周寶珠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可以持刑事裁定書和釋放證明等材料向工商銀行有關部門投訴,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