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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姜蕊 提問時間: 2013-07-27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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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男方婚前借款,離婚時女方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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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男方以結婚爲目的,在購房的時候寫的聯名。房屋權屬登記上面顯示,房屋是男方和女方婚前聯名取得。現在男方提出離婚,並說婚前用於購房的款項是借款,需要女方償還,我想請問,我需要償還這部分款項嗎?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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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律師幫辦 回覆時間:2013-07-29 16:04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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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民您好,現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你所講的涉及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物權,房屋登記在你們兩個人的名下,屬於你們2個人共同共有,離婚依法分割。另一個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男方婚前所負債務應屬於其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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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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