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律師,勞動法中節日加班費計算時提到的日工資是指月工資/21.75天,那麼這個月工資是指基本工資還是基本工資+獎金+效益的總額?是應發還是實發?有什麼依據嗎?多謝您了。
尊敬的網民您好,現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日工資是月工資除以21.75,月工資是實發工資,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發工資,包括獎金和績效等,但不包括補貼,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