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金色雅筑業主,於2011年年底收房,在收房的時候交了萬科物業2012年全年的物業費和車輛服務費(非自願,不交不給鑰匙,當時缺乏法法律意識),2013年去交納物業費和服務費時,要求物業提供服務內容文件時,物業無法提供,我沒有交納任何費用。請問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你好:
你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提供相關物業管理合同,明確物業公司應盡之相關義務,你作爲業主具有知情權。
朱曉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