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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淑嫺   提問時間: 2013-07-22 20:53
 標題:前期物業合同
內容:

    我是天津金色雅筑業主,於2011年年底收房,在收房的時候交了萬科物業2012年全年的物業費和車輛服務費(非自願,不交不給鑰匙,當時缺乏法法律意識),2013年去交納物業費和服務費時,要求物業提供服務內容文件時,物業無法提供,我沒有交納任何費用。請問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回覆部門:朱曉麗   回覆時間:2013-07-30 10:40   是否超時:是

你好:

你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提供相關物業管理合同,明確物業公司應盡之相關義務,你作爲業主具有知情權。

    朱曉麗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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