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2.8.1與第三中心醫院簽訂聘用合同書,合同書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乙方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試用期爲一年,而且籤合同前繳納了5000元就業抵押金,當時口頭說明轉正後給予返還。本人現跟單位提出辭職,單位以就業不滿一年爲由不予以返還抵押金,還說博士一年內辭職要繳納3倍於就業抵押金的違約金,這些合同上都沒提。故本人想諮詢一下樣律師,單位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而且現在單位死咬住一點,就是我辭職申請的時間沒有提前一個月,我是7月14號左右提交辭職信的,單位還要我返還7月份的工資,我是事業單位,這種要求合法嗎?
謝謝您。
你好,用人單位的做法違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所要賠償的一共有兩項內容。第一,崗前培訓;第二,競業限制。根據你所述的情況,你不屬於上述情況,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向用人單位所要勞動報酬及其就業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