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提問答覆如下:
1. 在第一次,對方糾集多人拿磚頭棍棒來尋釁滋事時,你朋友一方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如果當時報警的話,對方可能會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2. 在第二次,你朋友提供刀具的行爲已經違反了法律,其明知該刀具可能用於打架使用而提供,與實施砍人行爲的行爲人構成共犯,雖然你說你的朋友一直在勸架,但並沒有因其勸阻行爲而阻止該刀具傷人後果的發生。具體要看傷者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結果,如果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後果則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因對方有過錯,可適當減輕對你朋友一方的處罰。
3. 具體的法律後果要看偵查機關的偵查結果,根據相關證據以及當事人的供述進行認定。因爲每個人對事件的認識不同,立場不同,供述也會有所不同,因人數衆多,也不排除被認定爲聚衆鬥毆的可能。僅憑您的簡單描述不能確定涉事各方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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