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入住空港萬科新里程花園,因其是限價房,房源相對緊俏,因此在購買房屋時被強制購買地下車位一個,5萬元,家中無車的也被強制購買,並要求收費,此情況在廣大購房者中廣泛存在,,且上過天津電視臺的新聞欄目。因地下車庫離居住樓較遠,且每月120元的管理費用較高,所以一直未接收車位,也未在車庫停車。2013年7月13日接到物業公司來信,告知“根據車位合同第七、3條‘乙方還需根據與甲方或甲方授權第三方簽定的車位維護服務協議,支付車位維護費用並承擔相關義務,否則,亦構成對本合同的違約,並應根據車位維護服務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他們這種作法有法律依據嗎?我該如何應對?謝謝!
尊敬的網民您好,現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雙方已經簽訂合同的,按照合同履行,除非有證明可以證明您是在受脅迫的狀態下籤訂的,不然合同時有效地,雙方應當遵照執行。否則違約方要承擔違約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