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虹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如果物業公司不讓您進入小區,阻礙您回家,那麼物業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是對您合法權益的侵犯。
2. 您和物業公司之間爲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取擡杆費,需先看您與物業公司之間事先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有沒有相關約定;如果沒有事先約定,那麼需看雙方事後有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均沒有約定,那麼物業公司無權收取費用。
3. 《價格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限擅自制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據此,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爲沒有經過相關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那麼屬於“自立名目濫收費用”,是違法的。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