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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張宏 提問時間: 2013-07-13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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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司給在職員工上保險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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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尊敬的律師,您好!
我於2013年3月11日進入到現在的一個私企公司,公司領導在6月9日的時候,讓我簽訂勞動合同。然後,人事的負責人讓我填寫一張用功登記表。請問這算是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嗎,公司是在天津塘沽開發區註冊的營業執照。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員工提供什麼材料。另外,我以前從沒有與任何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交保險需要個人承擔一部分,但是我的第四個月的工資並沒有扣除那部分。所以,我懷疑公司根本沒有給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其他的同事是有勞動合同的。請律師幫幫我,我該怎麼辦。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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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張東昇 回覆時間:2013-07-17 09:36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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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張宏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是於2013年3月11日進入企業工作的,領導讓你6月9日簽訂勞動合同顯然不合法,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說只填寫一張用工登記表,用工登記表只是入職時候的一個信息登記,那個不是勞動合同,所以你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工資,補繳保險,假如以未繳納保險辭職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張東昇律師
2013年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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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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