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張律師您好:
我車6月28日在河東區衛國道快速路口發生三車連撞事故,經由出勤民警判定第三輛車全責,我車是中間的那輛,雙方約定去4S估損維修,民警沒有扣押全責方任何有效證件和車輛將其放行。告知我方自行將車開到4S估損維修開票找全責方賠償,我方當時提出疑義,覺得這樣處理根本無法保證我方權利。民警的答覆說如果他不賠你就去法院告他,一下子就把我們推出去了。6月29日我方通知全責方到4S估損,全責方在答應完後反悔,又說要去物價局評估。我方覺得雙方對事故的估損維修方式發生分歧要求當事民警扣車解決問題,但他還是那句找法院他沒有權利扣車。又過了兩天全責方致電我方同意4S估損,我們約定7月4日上午進行拆解,後經4S估損金額爲18000多元,全責方覺得價格過高,又要求物價局評估。我之前諮詢過物價局說給評估必須是事故車原始狀態拆解過的不給評估。對方要求把車拖走我沒同意,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們找來河東物價局到4S進行評估。河東物價局的同志告知我是交警大隊民警讓他來的。事以致此在事故發生長達10天,我方的車還停在4S店,民警到現在也沒有什麼處理意見就一直這樣拖着。
問題:1、處理事故民警這樣做是不是明顯偏袒全責方
2、在明知全責方沒有保險不會賠償的情況下將車放行,在雙方有疑義情況下不進行任何調解工作是不是不作爲
3、物價局在明知是拆解過的車再進行評估出具的報告是否有法律效率,物價司人員是否存在失職
4、全責方在同意4S拆解評估後還能不能變掛,我們是不是還得讓他牽着走進行物價評估
望您看到給予回覆跪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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