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於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表明,作為家庭重要組成人員的子女經常回家看望或者問候老人成為了一項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這對於全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使老年人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如何保證這一法律規定的實施,切實使每位老年人得到應有的精神慰藉,還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實施細則。一要對“經常”做出量化規定,即相隔多長時間回家看望一次老人屬於“經常”。據了解,現在北歐有些國家就具體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及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實施細則,針對子女與父母居住的實際情況,對“經常”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二要針對違法者的違法情節,作出相應具體的處罰規定。否則,法律的上述規定極易成為一紙空文。
第二、強化法律意識。子女贍養老人,既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還包括精神上慰藉。精神慰藉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這是應盡的法律義務。如果子女對老人很少看望或問候,便觸犯了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第三、強化道德意識。看望老人不能單靠法律的剛性約束,還要靠道德的自我約束。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就是子女心中想著父母,孝敬父母,這是衡量一個人道德水平的重要標准之一。
第四、強化社會的全力配合。要在全社會形成大力支持子女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的氛圍。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住房管理部門要為子女與老人就近住房,創造條件。戶籍管理部門要為子女與父母能同城居住,提供戶籍轉移方便;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為在異地投靠子女居住老人的醫保、生活保障費的領取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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