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強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開發商向業主交付房屋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對屋面防水的保修期進行約定。結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屋面防水的保修期不得少於3年,且不得少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按您所述的情況,初步判斷您所購房屋的屋面防水還在質保期內。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商品房存在不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勘察、維修;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因維修造成損壞的修復費用、誤工損失和其他直接經濟損失。所以,如果屋面漏水存在質量缺陷,您可以主張的損失主要爲維修費、誤工費等直接損失。
實踐中,您可以選擇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但是無論哪條途徑,建議您都保存好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報修單、漏水照片等。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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