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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朱朋超   提問時間: 2013-07-01 23:41
 標題:面部被劃13公分長傷口
內容:

    2011年2月12日我在河南省洛陽市汝陽縣(同一首歌)KTV唱歌,因爲與收銀員發生爭吵被KTV員工4人將我打傷住院,後被鑑定爲重傷, 面部被啤酒瓶劃了13公分長的傷口。造成毀容。公安局只抓了2個人,那兩個辦案人員說只參與了打架,但不是他們把我打成這樣的,所以沒抓,那兩個人只賠了我4萬塊錢判了3年,剩下了就不管了,事情一直拖到現在。我希望專家給點我建議。

回覆部門:董亞南   回覆時間:2013-07-17 13:52   是否超時:是

尊敬的朱朋超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對方的打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爲對方已經判刑所以關於刑事部分已經解決完畢,如果在一審過程中,民事部分尚未解決完畢或者一審之後你又發生了新的醫療費用,你可以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董亞南律師

2013年07月17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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