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趙大午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具體情況,您所在小區還未成立業主大會,現在尚處於前期物業服務階段,但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未經向業主告知,已擅自變更爲現在的陽光壹佰物業公司。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與物業買
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建設單位(房產商)
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因此問題的焦點就變成房產商變更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爲現在的陽光壹佰物業公司是否符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如果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變更符合約定,則陽光壹佰物業
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業主認爲物業服務不達標的,可以要求合理降低物業費價格;如果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變更不符合約定,則陽光壹佰物業公司無權向您主張物業
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宋炳怡律師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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