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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趙大午   提問時間: 2013-06-27 15:35
 標題:沒有《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讓業主交物業費違法嗎?
內容:

    沒有《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讓業主交物業費違法嗎?

    尊敬的律師:

    您好!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第六款規定: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第九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第四款規定: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我的問題是:我現居住的陽光100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與現在的小區陽光壹佰物業公司我也沒有簽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中所提示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屬“無章可循”“無約而定”,物業公司卻要求我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違法嗎?

    請您在百忙中給予答覆!

    陽光100小區業主:趙大午

    2013年6月27日

回覆部門:宋炳怡   回覆時間:2013-06-28 11:50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趙大午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具體情況,您所在小區還未成立業主大會,現在尚處於前期物業服務階段,但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未經向業主告知,已擅自變更爲現在的陽光壹佰物業公司。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與物業買

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建設單位(房產商)

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因此問題的焦點就變成房產商變更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爲現在的陽光壹佰物業公司是否符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如果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變更符合約定,則陽光壹佰物業

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業主認爲物業服務不達標的,可以要求合理降低物業費價格;如果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變更不符合約定,則陽光壹佰物業公司無權向您主張物業

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宋炳怡律師

2013年6月28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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