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非常感謝您百忙之中可以幫我解答難題。我是從事銷售工作的,自入職以來,公司一直都是單休,每週週一至週五固定一天休息,六日全上,但是從未支付加班費,現在已離職,到勞動仲裁立案,仲裁也已經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以及25%經濟補償金,現在公司不服已經上訴,理由是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週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因此“做六休一”並未有法律所禁止,而且作爲銷售行業,每週安排工作時間未超過40小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強調入公司時,已經明確告知我是上六休一,按照勞動法無需支付加班費,但是爲了激勵員工,因此在工資中包含每週一天的加班費。說我作爲銷售人員,爲了賺錢,拒絕公司安排的休息,還說公司規定加班要寫加班申請單,確認後纔可以算作加班,否則即使上班也不按照加班計算。首先,我每週確實就是休息一天,每天工作8小時,簽訂的勞動合同裏也沒有約定,因爲合同不在我的手裏,當時簽字的也是空白的合同,所以我每週工作最少48小時,其二,公司說在工資裏支付過加班費,根本沒有,工資條上有加班費一欄,但是沒有金額,基本工資就是1500,其中也沒有包括加班費,公司說加班費是支付在提成金額裏面,第三,就是關於加班要寫申請,這個更是從來沒有過的事,我也從來沒見過加班申請單,也沒見過公司說的考勤制度。現在公司就說我惡意索賠,不承認我的事實加班,請問律師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到法院應該怎麼說呢,謝謝了。
尊敬的劉鑫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的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之民訴規則,單位應對其提出的下列事項予以證明:
1. 考勤制度中包含關於加班費支付的相關規定且考勤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具有能夠規範員工行爲的效力;
2. 工資中已經包含加班費;
3. 您的實際工作時間。
如單位無法對上述事項進行舉證,當以相關法律規定爲準。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