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事情簡單經過:
租戶佔用我家拆遷房不搬走,且已經不交房租,我們向法院訴訟騰房並且勝訴但是沒有強制執行。時隔兩年,現在拆遷辦起訴我們並強拆後將租戶安置在了統一的臨時安置房裏。如果租戶不從臨時安置房中搬走則不給我們辦理拆遷選房手續。
請問:
我們先在組織人將租戶從臨時安置房中搬走,是否違法?如果是拆遷辦來人將房門打開後,我們將租戶搬走,是否違法?如果違法,搬東西的時候租戶是否在場有沒有不同?
尊敬的王建華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述及的這種情況,合法途徑只有給租戶提供法院所要求的週轉房,在滿足騰房條件後申請法院恢復強制執行。因各基層法院對週轉房的具體要求不完全一致,您可以向受案法院的執行庭詢問詳情。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3年6月26日